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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開發商出售商用房卻變車庫 被判返房款及利息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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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商用"的房子,卻變成瞭三個車庫。

  劉煒(化名)因此起訴開發商,要求返還定金和房款,並支付利息。

  昨日,記者從沈北新區人民法院瞭解到,法院一審支持瞭劉煒的訴訟請求。

 購房者買"商用房"卻變"車庫"

  2011年4月,劉煒和沈陽一傢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瞭一份認購書,以192萬餘元的價格,購買110平方米房產。

  該認購書雖然是開發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工作人員在認購書右上角處寫瞭字,內容為"保證此房商用,否則退款,款項不計利息,原款退回。"

  認購書簽訂當日,劉煒給付定金1萬元。當月下旬,劉煒又給付定金9萬元。

  5月中旬,劉煒給付房款110萬元。

  當年11月,開發公司取得劉煒購買房產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房產在性質上為車庫。

  今年4月,劉煒將開發公司起訴到法院,稱"商用"應理解為房屋的性質是商業網點,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書,返還10萬元定金以及110萬元房款及利息。

  法院一審判開發商返還房款及產生的利息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開發公司表示,房屋的性質及面積應當按照房產部門的登記為準,他們無權決定,該三處車庫均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商用"應理解為保證可以從事商業經營。因此,不同意解除購房合同。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該認購書為開發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認購書中約定轉讓的標的為車庫,但在格式條款外有工作人員書寫的"保證此房商用"的內容。因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所以應采用非格式條款。

  法院認為,對"商用"的理解,按通常理解應當認定為依法可以從事零售貨物或提供某些服務性行業,與車庫的車輛停放功能有所不同。

  因開發公司無法將上述所說的車庫轉為商業用房,導致劉煒購買房屋的商用目的無法實現,所以劉煒要求解除認購書並無不當,應予支持。

  開發公司在與劉煒簽訂認購書時起,已明知其轉讓的房屋為車庫,其已無法保證房屋商用的性質。所以從收受房款之日起,就負有向劉煒返還房款的義務,逾期返還,應當承擔逾期返還的利息。

  昨日,記者從沈北新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審判劉煒和開發公司解除認購書,開發公司返還劉煒定金10萬元、購房款110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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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3-11-05/093924812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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