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或提供納稅人號 征稅障礙破除在即
??不動產登記或提供“納稅人號”,房地產稅征收“技術障礙”破除在即。
??盡管立法程序還未啟動,但房地產稅征收最大的“技術障礙”似乎已經破除在即。如果不出意外,未來個人對包括房產在內的不動產進行產權、使用權登記時,“納稅人識別號”將成為“前置條件”。
??這將徹底改變稅收征管部門無法全面掌握房屋產權信息的現狀。由於房地產稅的基礎——個人房產的產權信息主要掌握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系統,包括決策層、監管層在內,房地產稅一直被認為存在難以逾越的技術瓶頸。
??在此之前,通過立法征收房地產稅已經在中央最高決策層形成共識。在立法調研、探討的過程中,“技術瓶頸”的問題也多次被提及。一旦這一核心技術瓶頸得以突破,立法征收的工作節奏,將進入提速的“快車道”。
??或成“前置條件”
??“總局確實在研究把‘納稅人識別號’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結合,作為登記前置條件的可行性,並和有關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瞭共識。”2015年1月13日上午,一位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納稅人識別號”正被考慮作為個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前置條件。
??所謂“納稅人識別號”,簡稱“稅號”。按照正在征求意見的《稅收征管法》修訂案草案,未來每個公民可能都將擁有一個由稅務部門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用來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按照立法、修法的審議程序,《稅收征管法》修訂案草案最遲將於2015年年底之前,進入法定審議程序。一旦《稅收征管法》修訂案草案得以審議通過並頒佈實施,“納稅人識別號”將獲得法律地位,繼而進入實施階段,賦予每個公民“納稅人識別號”。
??也正因如此,“納稅人識別號”成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已經基本具備瞭法理層面的基礎。
??正在修訂過程中的《稅收征管法》即提出,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按照國務院的工作進度,《不動產登記條例》已經頒佈實施,根據這一條例,所有不動產都將進行統一登記,並頒發、換發不動產權證。
??“所謂前置條件,即是在不動產登記的過程中,不提交納稅人識別號,即不予進行不動產登記,當然這是最為理想的情況。”前述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稱。
??目前,作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正在制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實施細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技術規程、標準規范等,這些具體技術規范規程將直接決定中國內地范圍以內的不動產登記、頒發、換領程序。
??產權信息之難
??2013年10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此後,房地產稅取代房產稅試點,成為全國人大預工委、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的工作重點所在。
??然而,盡管在法理等層面多有爭議,但真正困擾包括財政部、國稅總局在內的主管部門的問題,卻是“如何獲得、共享房產產權信息”的技術性問題。如果稅收征管部門不能全面、及時地掌握房產產權信息,房地產稅的征收,在技術上就難以實現。
??目前,房屋產權登記信息主要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這一產權信息登記系統由住建系統垂直掌握,按照目前的政府政務信息共享框架,系統內房屋產權信息並未與稅收征管部門實現實時共享。
??“現有房地產稅負主要集中在交易環節,即二手房交易的營業稅,契稅等。針對這些稅種的征收,稅收征管部門和住建職能部門采用的是‘先稅後證’的行政方式,也就是持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由住建系統辦理產權登記,所以,原有制度框架下,是沒有房屋產權信息的共享機制或者方式的,房地產稅是持有環節稅,不掌握這些信息就無法真正征收。”中國房地產研究所首席研究員霍域寧表示。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瞭一定的可能性。
??多位稅務系統人士表示,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構建和實施過程中,國稅總局方面表現出瞭“一定的興趣”。國稅總局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在一定層面上進行瞭非正式的詢問和溝通,對不動產登記的流程、規程,不動產權證的頒發、換領的程序、規定進行瞭解。
??在此過程中,國傢稅務總局也開始考慮將“納稅人識別號”接入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權證頒發、換領的可能性,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瞭共識。在此共識的基礎上,“不動產登記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被寫入瞭《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
??破除技術瓶頸
??“如果在《稅收征管法》修訂之後,納稅人識別號成為瞭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那麼就意味著,不提交這個唯一編號,房屋產權就無法辦理登記,也無法辦理換發不動產權證,從而無法獲得法定的財產權,這實際上是上瞭兩道強制性的‘鎖’。”霍域寧說。
??記者瞭解到,按照目前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制度設計,不動產登記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登記”,二是“頒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設想,房屋產權人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時,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與此相同,在辦理“房產證”換發“不動產權證”的過程中,也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方能辦理有關換發手續。
??前述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認為,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這個制度設計,實際上解決瞭房地產稅征收的技術瓶頸。這實際上使“納稅人識別號”包括瞭納稅人的房屋產權信息,而“納稅人識別號”由稅收征管部門掌握。“所以,通過“納稅人識別號”,稅收征管系統的有關部門就掌握瞭房屋產權信息,從而獲得瞭征收房地產稅的基礎。”他說。
??此外,房地產稅征收的另外一個技術難題在於存量房產的稅收征收問題,由於這些房產年代久遠,其產權信息未能信息化,即便實現瞭共享機制,這部分房產的房地產稅征收問題,也存在障礙。
??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的要求,所有不動產將頒發、換發不動產權證,通過將原有房產證換發為不動產權證的環節,存量房產未被信息化的產權信息,也將實現信息化,從而使對其征收房地產稅變為可能。
??“所以,現在就要看納稅人識別號這項工作推進的工作進度是什麼節奏,從現在的情況看,這項工作會作為重點工作去推進,而且企業機構本身就有稅務登記號,個人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編碼,現在所需要的,就是把這些已經存在的編碼高雄房屋民間信貸轉貸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房屋貸款利率計算信貸年息統一化、唯一化,這個工作做完,房地產稅征收就不存在什麼技術瓶頸瞭。”霍域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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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5-01-18/103359624060865932664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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